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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代表吁关注城市房屋拆迁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

2008年03月14日 09:18
稿件来源:东南快报

 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着旧城改造和工业园区建设,拆迁数量剧增,在此过程中各种矛盾尖锐、利益冲突严重。来自福建代表团的福建代表李欲晞向大会提出制定新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,建议房屋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,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,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。

  现状

  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频遭侵害

  李欲晞说,在中国侨联信访办公室2007年接收的反映房产权益的信访件中,约有45.7%反映的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,主要有三个方面:一是冒公共利益之名,行牟取商业利益之实;二是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拆迁;三是拆迁补偿不合理。

  2007年8月30日,根据《物权法》修订施行的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》中增加了一条: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,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,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;征收个人住宅的,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”国务院依此基本法律获得了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规的受权。李欲晞表示要趁此契机,尽快制定新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。

  建议

  补偿是合法拆迁的必要前提

  李欲晞建议,在新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中,以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、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”为立法价值取向。根据《宪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三条和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,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,建议房屋拆迁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,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才能进行拆迁。并且,为防止实践中商业利益打公共利益的旗号,房屋拆迁必须以补偿为前提,在拆迁之前进行相等价值的补偿才符合《宪法》和《物权法》保护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的理念。

  委托独立机构评估房屋价值

  李欲晞建议,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,若违法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,拆迁人还应当作出赔偿。

  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合理。其中,应列出房屋拆迁补偿需要考虑的因素,例如被拆房屋的面积、区位、用途等等;应当委托独立的中介评估机构,对被拆房屋的市场价格作出独立评估,拆迁人依此标准进行补偿。(记者洪玉英)

 
编辑:沈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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